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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三部门连夜公布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细则!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会计网校对此实时举行相识读!请会计人抓紧时间学习!那么,增值税税率16%→13%、10%→9%,过渡期怎么抵扣?
三部门连夜公布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细则!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会计网校对此实时举行相识读!请会计人抓紧时间学习!那么,增值税税率16%→13%、10%→9%,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新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一并快速学了!三部门连夜公布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革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革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入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物,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物,根据10%的扣除率盘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措施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措施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盘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到场免抵退税盘算。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根据以下划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存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根据上述划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根据以下划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根据下列公式盘算进项税额: 航空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根据下列公式盘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根据下列公式盘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游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住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住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通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凌驾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详细规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谋划期不满12个月的,根据实际谋划期的销售额)切合上述划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切合上述划定条件的,自挂号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凭据上年度销售额盘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二)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根据现行划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划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盘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根据现行划定盘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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